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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开展第六批委托招商工作公告
日期:2021-8-26浏览:3653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拓展专兼职招商队伍。合肥市投资促进局拟于8月底开展第六批委托招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招商内容

本方案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市投资促进局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活动。 

二、委托招商对象

本方案所称委托招商对象是指与市投资促进局签订《合肥市委托招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企业、行业排名前100的名企业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

(二)我市重点发展的12个产业及其他服务贸易类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中介机构、产业联盟、咨询机构。

(三)国家级、省级重点发展的产业基金管理机构。

(四)其他具有优质项目资源的商会、校友会。

(五)其他有丰富项目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委托程序和方式

(一)市投资促进局在其官网发布委托招商公告后,具备本方案第二条相应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招商部门推荐或直接向市投资促进局申报,提交《合肥市委托招商对象申报表》。

(二)市投资促进局对委托招商对象报名材料初审通过后,提交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议工作组审议。原则上每年名额不超过12个。

(三)委托招商对象名单经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议工作组审议后,市投资促进局在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招商对象签订《合作协议》,并发放合肥市产业发展顾问(单位)证书。

(四)《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工作职责及任务、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约定等。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算。

(五)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协议期满后,招商成效突出的委托招商对象,优先参与下一协议期委托招商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咨询服务任务。提供产业规划和项目研判咨询服务不少于3次。

(二)报送信息任务。各委托招商对象均需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每季度向市投资促进局报送有效项目线索不少于3条。

(三)邀商访商任务。积极主动与客商建立联系,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招商对象在协议期内邀请来肥考察企业(中层及以上高管带队)分别不少于5家、10家,其中行业龙头企业分别不少于2家、3家。

(四)签约项目任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招商对象在协议期内引进符合《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认定标准的新签约大项目分别不少于1个、2个。

(五)招商活动任务。积极协助配合市投资促进局开展各类招商经贸活动不少于2次。

(六)宣传报道任务。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资源宣传我市投资环境不少于2次。

五、考核方式

(一)实行百分制考核。咨询服务20分,报送信息20分,邀商访商20分,签约项目20分,招商活动10分,宣传报道10分,附加分10分,完成市投资促进局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每次计2分。(见附件1-1

(二)考核结果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完成委托招商工作任务。

六、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一)自然人委托招商对象工作经费10万元/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招商对象工作经费20万元/年。对招商资源特别丰富的委托招商对象可一事一议

(二)委托招商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年度预算,年初一次性拨付至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分三次向委托招商对象拨付。

(三)《合作协议》签订后,市投资促进局及时向委托招商对象拨付总经费的30%

(四)市投资促进局考核认定委托招商对象工作任务完成过半时,按照《合作协议》再向委托招商对象拨付总经费的30%

(五)协议期满,市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负责人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委托招商对象完成招引项目任务的,市投资促进局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向委托招商对象支付剩余的40%经费;未完成任务的,不再支付剩余经费。

(六)委托招商对象须向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符合财务规范的发票或收据凭证。

(七)在符合条件前提下也可同时享受项目落户地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七、日常管理

(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委托招商工作的日常管理。向委托招商对象提供我市投资环境及招商要素介绍、招商引资政策和重点发展产业招商指南等,及时通报我市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合作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和拟对接重点企业需求。

(二)市投资促进局负责与委托招商对象保持日常联系对接。及时联合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跟进委托招商对象提供的项目信息,必要时提请市领导协助推进。

(三)委托招商对象在接触到相关项目信息时,须及时报市投资促进局登记备案,作为委托招商引进项目认定依据。

(四)引进项目的确认。委托招商对象引进的项目,由项目落户地申报,市投资促进局按照《合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审核确认为准。

八、监督机制

(一)委托招商对象应遵守《合作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受托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委托招商对象如违反委托招商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委托人可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二)鉴于个人法律责任承担能力有限及行为不可控性,近期暂停与个人签约委托招商协议;对引进项目和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委托招商对象,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经费管理及监督使用。

(四)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对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下年度委托招商工作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全程参与委托招商各个环节工作

本方案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合肥市第四批委托招商对象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联系电话:0551-63534415

联系时间:周一到周五 800-1730

(来源:合肥市投资促进局)